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的名稱為“世界旅游城市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英文名稱為World Tourism Cities 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WTCF。
第二條 性質
本組織是國際旅游城市間協商合作組織,屬于非政府、非營利的國際組織。
第三條 宗旨
以“旅游讓城市生活更美好”為核心理念,促進各會員城市間旅游事業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會員城市間的國際交往,推進各城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會址
中國北京為本組織總部的永久所在地。
第五條 注冊地與法律適用
本組織在中國北京注冊,遵守注冊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接受總部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本組織在會員城市的活動,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的社會習俗。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職能
本組織的職能包括:
1、為全體會員提供專業服務,創設會員之間的交流平臺與合作機會。
2、研究世界旅游業的發展動向,交流會員城市旅游發展信息;
3、推廣會員城市資源旅游化管理經驗,制訂會員城市旅游發展策略指南;
4、建立會員城市間旅游市場互惠機制,共塑市場,互送客源,同步宣傳,加強旅游市場的開發合作;
5、研究會員城市間旅游公共服務標準體系,制訂并推廣旅游公共服務設施、旅游專業設施和旅游接待服務等行業標準,促進會員城市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6、加強會員城市間旅游業界對話,根據市場發展需求主辦各類會議、展覽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合作的平臺;
7、開展人員培訓工作,為旅游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8、開展旅游資源評估、旅游市場調查、旅游景氣指數預測,發布旅游城市、旅游企業等綜合或專項旅游指標信息,建立全球旅游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旅游經營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務;
9、根據有關規定發布世界旅游發展年度報告、主要旅游城市發展年度報告,為會員和非會員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定義
本組織的會員包括城市會員和機構會員。同時設立觀察員。城市會員指加入聯合會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旅游城市。該城市的行政長官或其指定人員作為代表參加聯合會的活動。機構會員指各城市中與旅游業有關的民間機構、協會、企業等。該機構、協會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參加聯合會的活動。觀察員指尚未正式加入本聯合會但有意愿參與聯合會相關活動的城市和機構。本組織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國旗、國歌、國徽及其它代表國家(或地區)的標志,一律采用聯合國所承認的稱謂和樣式。在本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或其它國際合作活動產生的國際性文件資料(包括論文集、成員名錄、通訊錄、胸牌、桌牌等)和出版物、網站等一切材料中,凡涉及國家(或地區)名稱、國旗、國徽及其它代表國家(或地區)的標志,一律采用聯合國所承認的稱謂和樣式。
第八條 入會條件
1、接受本聯合會章程;
2、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會員義務;
3、在世界旅游業界具有較大影響力。
第九條 入會程序
申請者按照聯合會規定的程序,向聯合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由秘書處審核后,報理事會討論接納。
第十條 城市會員的權利
1、聯合會大會的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和提案權;
2、聯合會理事會中涉及城市會員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無償使用聯合會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
4、申請承辦和贊助聯合會相關活動的權利;
5、享有聯合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機構會員的權利
1、聯合會大會的出席權、發言權、和提案權;
2、理事會中機構會員理事的選舉權和非選舉權;
3、有償使用聯合會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
4、申請承辦和贊助聯合會相關活動的權利;
5、享有聯合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及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參加大會及聯合會相關活動;
3、維護聯合會合法權益;
4、依據聯合會有關規定繳納會員會費;
5、向聯合會提供必要、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6、聯合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觀察員
本組織可以接納觀察員。觀察員可以列席聯合會大會,申請參與聯合會的相關活動,有償使用聯合會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享有聯合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四條 退會
1、會員退會自由;
2、會員決定退出聯合會時,應提前2個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退會申請,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由理事會主席以書面形式簽發并通告。該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后生效;
3、申請退會的會員,已交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如有以下行為者:
1、嚴重違反聯合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2、有重大失信行為;
3、嚴重損害聯合會權益;
4、無故與聯合會失去聯系兩年以上。經秘書處上報,理事會討論決定,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該會員在理事會做出最終決定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被終止會員資格的會員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組織機構
本聯合會設立主要機構如下:
1、大會
2、理事會
3、秘書處本聯合會得依本章程設立必要的輔助機關。
第五章 大會
第十七條 大會職權
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聯合會的議事和決策機構。其職權包括:
1、討論、決定符合本聯合會宗旨的各事項;
2.修改聯合會章程;
3、選舉理事會理事;
4、任免秘書長;
5、確定會員會費收取標準;
6、確定大會的舉辦地;
7、決定聯合會解散事宜;
8、設立專家委員會,由各國知名人士組成;
9、設立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輔助機關。
第十八條 開會時間及地點
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由承辦大會的城市會員報請秘書處,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上屆大會決定下屆大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大會主席
大會由舉辦地城市會員承辦。大會主席由承辦大會的城市會員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的程序性事項。
第二十條 法定人數及表決方式
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于城市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本聯合會每一城市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城市會員協商一致或者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大會特別會議
大會閉會期間,如有緊急需要,可經理事會提議,或經四分之一以上城市會員聯名提議,召開大會特別會議,討論不能延至下一次大會處理的有關緊急事項。大會特別會議的議事程序與大會相同。
第六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是本聯合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其職權包括:
1、在大會閉會期間,可就符合本章程宗旨所涉事項作出決議,但不得同大會已作決議沖突;
2、執行大會決議;
3、審議由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報告,審議財政執行審計報告;
4、向大會推薦聯合會秘書長人選;
5、接納新會員、決定會員退會及終止會員資格;
6、負責對本章程的解釋。
7、設立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輔助機關。
8、確定舉辦年度世界旅游博覽會和北京香山旅游峰會的舉辦地。
第二十三條 理事
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的城市會員理事和機構會員理事兩部分組成,分別占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
城市會員理事由城市會員協商一致決定,或者獲得半數以上支持票者擔任;機構會員理事由機構會員協商一致決定,或者獲得半數以上支持票者擔任。
原則上,理事會中不能有六名以上城市會員理事來自同一個國家。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席主持。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協商推選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五條 開會時間及地點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可在大會召開地點、年度北京香山旅游峰會、博覽會舉辦地或總部所在城市召開。理事會也可視情況需要,另行舉行通訊會議。
第二十六條 法定人數及表決方式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每位理事享有一個投票權。理事會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職權
秘書處是聯合會的日常行政管理機構,由秘書長及其所聘職員組成。其職權包括:
1、負責聯合會日常行政事務的運作與管理;
2、具體執行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3、向理事會提交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預決算報告和財政執行審計報告;
4、負責聯合會資金籌措和運作;
5、接受入會、退會的申請與審核,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6、為會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資源培訓;
7、負責在全球范圍內建立和管理工作網絡及信息交流平臺;
8、負責大會、理事會委托和授權的其它事務;
9、設立旅游合作、城市推廣、旅游標準化、學術研究以及內部管理等輔助性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
秘書長負責領導秘書處并擔任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組織職員于執行職務時,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外任何政府或其它當局的指示,專對本組織負責。秘書長人選由總部所在城市的城市會員提名,理事會審議推薦,大會任命。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職權包括:
1、負責領導聯合會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務;
2、對外代表聯合會出席活動;
3、出席大會及理事會會議;
4、聘用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5、向大會、理事會提出動議;
6、負責執行大會、理事會委托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
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任命。副秘書長職權包括:
1、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2、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經授權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3、受秘書長委托或授權處理其它事務。
第三十條 秘書處職員
秘書處職員的聘用及其服務條件,應以其效率、才干及忠誠的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終止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在下列情況下得被終止職務:
1、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呈并獲批準;
2、有嚴重瀆職行為或者無法履行其職責者,理事會通過對其罷免決議。
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包括:
1、會費;
2、會員捐贈;
3、社會捐贈;
4、相關國家政府資助;
5、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的使用
本聯合會的所有經費應用于實現聯合會宗旨,且在本章程及組織相關細則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三十四條 資產與財務管理
1、本聯合會的資產和財產,任何會員、機構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或其它非法使用;
2、本聯合會遵守國際公認的會計準則及財務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
3、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照總部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會計人員管理;
4、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接受大會和總部所在地財政部門的監督。組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每年應由具有國際認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聯合會的賬目進行審計;5、本聯合會正式職員的保險、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參照總部所在國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章程修改
1、本聯合會章程修正案由理事會審議后提交大會,由出席大會并參加投票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方得通過決定;
2、章程修正案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總部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六條 解散的程序
本組織的解散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聯合會解散議案須經理事會審議后,提交大會討論;
2、大會根據上述議案,作出解散聯合會的決議;
3、 解散本聯合會的決議須報總部所在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4、本聯合會在解散之前,應根據國際慣例和總部所在國的法律法規設立清算委員會,對聯合會資產及債務進行清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5、本聯合會經總部所在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正式解散。
6、本聯合會資產在清償債務后,如有剩余,可根據解散決議在注冊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處理,或捐予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可由理事會制定相關細則加以規定。
第三十八條 語言
本組織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英文,如有沖突,以英文為準。
第三十九條 表決通過時間
本章程經2012年9月14日世界旅游城市聯合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總部所在城市的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